香港黑帮“上海仔”郭永鸿,潜逃海外逾两年半后,22日落难返港后,终被警方拘捕。上海仔涉及4项罪名,包括两项串谋伤人罪、一项串谋刑事毁坏罪及一项刑事诽谤罪,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指,其涉及的罪名中,尤以串谋伤人罪的刑罚最重,倘若最终被控以第17条的“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射击、企图射击、伤人或打人”,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,而串谋刑事毁坏罪及刑事诽谤罪,最高刑罚分别为判监10年及2年。
香港执业大律师龚静仪表示,第212章《侵害人身罪条例》第17和19条所涉及的罪行是该条例当中最严重的,第17条所涉及的罪行大多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,而第19条“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”涉及的罪行,则在裁判法院或区域法院审理;前者的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,后者的最高刑罚可监禁3年。
龚静仪说,“伤人17”所涉及案情非常严重,例如是有计谋地使用武器进行袭击,或袭击造成严重的伤害,如严重斩伤或严重内伤,而伤口是指皮肤被分开,“烧伤和瘀伤没有令皮肤分开,所以不是伤口。”,若涉及“伤人17”,控方首先要证明犯罪的人作出犯罪行为,即造成伤口或导致身体严重受伤,以及证明有别有用心的意图;但“伤人19”不需要证明被告有别有用心的意图,只要证明被告做出非法行为,导致其他人的伤口或严重身体伤害,无论这个行为是故意做出或鲁莾地做出,都已经符合第19条的门槛。
而就串谋刑事毁坏罪,龚静仪表示,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,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,一经定罪可处监禁10年,她指,“损坏”在这条罪行下的定义非常广泛,除了物质上的伤害,亦包括任何对该物品价值或用途造成的损失,损坏可以是暂时或永久的。
此外,就《诽谤条例》第5条“发布明知虚假的永久形式诽谤”,任何人恶意发布他明知属虚假的诽谤名誉的永久形式诽谤,可处监禁2年以及被判缴付法院判处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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